國立臺北大學學生自治會立足校園,關懷社區與國家公共事務,是臺北大學學生的堅實後盾。

兩校區獨立運作原則:為使各校區學生能更受學生自治完整保障及接近,總會針對各校區分設行政機關(學生會)、立法機關(學生議會)。兩校區財務、各機關運作互相獨立(章程第24條),各校區學生會長可獨立對外代表該校區學生。但在章程架構下,關於兩校區共同適用之規定,皆須經兩校區學生議會通過,並由總會長公布後始生效力(章程第25條)。
全校性學生自治事務的協調:為處理全校性、跨校區事務,自治會對外代表最高機關為總會,總會設有總會長,為總會代表互選產生,總會代表由兩校區學生會、學生議會中各推派三人擔任,行使大學法所課予全校學生對外代表性之學生自治事項。
內部控制的機制:學生法院為由學生會會長提名,經各校區學生議會同意後任命之學生法官組成,其職權行使具全校性,各機關對其針對章程、法律所為之解釋或判決有遵守之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