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政治奠基於法治政治,唯有行政者依法行政;立法者妥善立法;司法依法判決,民主政治方能永續長存。民主政治固然如此,學生自治亦然。學生自治可謂國家民主政治之縮影,也是培養大學生民主素養的重要管道。當今臺北大學學生對學生自治之缺乏熱誠,實令我深感痛心。各人興趣喜好不同,自不能強求,能夠看到本篇文章者自然是對學生自治領域有所興趣,甚至有所期待,我在此也竭誠的歡迎你加入學生自治的行列。
前述提及法治之重要自不是無病呻吟。我就任第八屆學生議會議長時詳讀本校學生自治法規,卻發現各種版本並立以致混淆視聽甚至造成舉措失當。為此我收集資料,希望先將正式法規版本確立以使未來學生會成員得以依憑。茲將收集之資料來源敘明如下:
1. 學生議會網站:http://club.ntpu.edu.tw/ntpusc/main.htm
依該網站首頁可知此為第二屆學生議會架設
2. 北極星二 NTPUSC版 精華區
精華區內之法規年代無法確認,但有特別為第三屆議會成立一專屬區塊,可知第三屆議會曾有積極耕耘過,因此可以保守估計該法規源於第三屆議會。
3. 課外組保存資料
由於處理學生自治的負責人並非自第一屆議會以來皆相同,因此課外組擁有的法規資料年代不可考。
4. 第六屆法規彙整【第4屆總會2026/05/26編註:目前檔案還留存在學生法院辦公室的紙箱裡。】
此為目前所依循的法規,由當時議長 蔡承酉 及秘書長 辜郁哲兩位依bbs資料為主整理而成。
除了上述已知的資料來源,我另外翻閱目前學生議會各屆所保留之會議資料與會議記錄,希望能真實還原立法真相。惟議會保留之資料極不齊全,對重建法規之幫助不大,不過也並非毫無用處。總而言之,在所有可供查詢之資料當中我們能夠知道「第六屆法規彙整」經前人審定,故可信度應較其他為高,因此接下來的法規將以「第六屆法規彙整」為主其他資料為輔進行判斷。
國立臺北大學學生自治會組織章程
課外組保存資料中明確指出為第三屆學生議會(民國92年)修正通過,而bbs及「第六屆法規彙整」無明確指出年代,但根據行政院研究考核委員會於民國94年推動「公文橫書」,即可明確發現bbs與「第六屆法規彙整」不再使用「左列」而改用「下列」可知此兩者之版本應較課外組保存資料為新。而此兩者版本主要差異在於會長、議員等之任期。由於無法藉由會議記錄得知究竟何者屬真,基於「第六屆法規彙整」為主的原則下,應使用其法規。況且任期自8月1日起算與學期之計算相同,顯然較為合理。
國立臺北大學學生自治會會長暨學生議員選舉罷免辦法
「第六屆法規彙整」對於該辦法僅為草案,令人高度懷疑其真實性。除此之外「第六屆法規彙整」及bbs上之法規對於會長多次補選不成後的補救措施付之闕如,但根據第五屆議會第二次臨時會的會議資料(詳NTPUSC 146篇)可發現對於會長多次補選不成時,改採議會同意。而僅有課外組保存資料與該臨時會之處置相當。且第六屆、第七屆皆未修正任何條文的情況下,選罷法應以課外組為準。該法規明白標示為民國92年(時值第三屆議會)三讀通過,而根據該次會議記錄發現此法第二十三條與紀錄不符。法條內容規定由選委會「任用」本校師長…。但紀錄中卻發現最後通過之條文為「遴選」(查第三屆議會期末常會第二次會議記錄),因此課外組保存資料修正二十三條後應屬合理法規。
國立臺北大學學生自治會法規標準法
Bbs與「第六屆法規彙整」內容稍許不同,而課外組並無保存此法,基於「第六屆法規彙整」為主的原則下,應使用第六屆彙整之法規。
國立臺北大學學生自治會預算暨決算辦法
Bbs、「第六屆法規彙整」、課外組保存資料內容均相同,因此本法之適用殆無疑義。
經費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此辦法僅課外組有保存資料,而根據第三屆議會第二學期其中常會第一次常會會議資料中發現有該辦法之草案,然而後續之會議資料與會議記錄並未保留下來,不過課外組之資料不可能無中生有,應為當時學生會之相關負責人轉交,故應採信該辦法。
國立臺北大學學生自治會行政部門組織辦法
Bbs與「第六屆法規彙整」內容基本上相同,只在幹部會議、政務會議知用詞有所差異,而課外組並無保存此法,故基於「第六屆法規彙整」為主的原則下,應使用第六屆彙整之法規。
國立臺北大學議會組織辦法
課外組與「第六屆法規彙整」內容相同,但與bbs之內容不同,基於「第六屆法規彙整」為主的原則下,應使用第六屆彙整之法規。
國立臺北大學學生議會秘書處組織規程
Bbs、「第六屆法規彙整」、課外組保存資料內容均相同。不過課外組保存資料條號有誤,內容完全相同。
國立臺北大學學生議會紀律委員會組織規程
Bbs、「第六屆法規彙整」、課外組保存資料內容均相同,因此本法之適用殆無疑義。
國立臺北大學學生議會程序委員會組織規程
課外組與「第六屆法規彙整」內容相同,但與bbs之內容略有出入,基於「第六屆法規彙整」為主的原則下,應使用第六屆彙整之法規。
國立臺北大學學生議會預決算委員會組織規程
Bbs、「第六屆法規彙整」、課外組保存資料內容均相同,因此本法之適用殆無疑義。
國立臺北大學學生議會法規委員會組織規程
Bbs、「第六屆法規彙整」、課外組保存資料內容均相同,因此本法之適用殆無疑義。
國立臺北大學學生議會監察委員會組織規程
Bbs、「第六屆法規彙整」、課外組保存資料內容均相同,因此本法之適用殆無疑義。
國立臺北大學學生議會議事規則
「第六屆法規彙整」、課外組保存資料內容相同,共一百零九條。bbs之法規缺少第三十二條以致僅存一百零八條。基於「第六屆法規彙整」為主的原則下,應使用第六屆彙整之法規。
國立臺北大學學生議會學生議員請假辦法
本辦法僅存於Bbs及「第六屆法規彙整」,課外組並無該辦法,基於「第六屆法規彙整」為主的原則下,應使用第六屆彙整之法規。
國立臺北大學學生議會秘書處會議助理聘任辦法
本辦法僅存於Bbs及「第六屆法規彙整」,且此兩處之內容相同。不過課外組並無該辦法,基於「第六屆法規彙整」為主的原則下,應使用第六屆彙整之法規。
國立臺北大學學生法庭組織辦法
本辦法僅存於Bbs及「第六屆法規彙整」,課外組並無該辦法。但bss與「第六屆法規彙整」於任期之規定不同,基於「第六屆法規彙整」為主的原則下,應使用第六屆彙整之法規。
以上即目前(民國97年 第八屆學生議會)所整理出的法規,希望能對未來各界臺北大學學生會有所助益。另外,在整理過程中,雖然確認了可信度較高的法規版本,但許多子法的法源依據並非完全正確,例如「紀律委員會組織規程」:第二條指出該規程係依據議會組織辦法第二十條設置組成,然而查其母法卻發現應依據第十三條而設置。究其原因,可能是當初修正母法法案時並未連同子法一起修正才造成此種情形。
學生自治並非各屆獨立運作,而是每一屆共同努力而來。因此尊重前屆制定與修訂結果不只是肯定前人辛勤耕耘的心血,更是經驗與知識的傳承。而本篇法規之總整理僅為個人之作以供參考,尚無法稱為法規上之正統,希望新屆議會能夠開會將母法與子法之關聯重新修正,並決議未來學生會正式通行的法規以結束當前各版本並存的窘境,開啟臺北大學學生自治的新局面。
第八屆學生議會議長 鍾明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