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國立臺北大學學生自治會各級會議學生代表推派法
修正日期:2026年1月14日
第1條
本法依「國立臺北大學學生自治會組織章程」第三十九條制訂之。
第2條
本會推派出席校內各項會議之學生代表,依本法行之。社團代表、宿委代表、各學院代表及各系代表不在此限。
第3條
本會推派出席校方各級會議之學生代表,其各級會議之席次分配依下列各款為之:
一、校務會議:三峽校區代表四名;臺北校區代表二名;碩(博)士生代表二名。
二、校務會議議案審查小組:校務會議學生代表互選一名。
三、校長遴選委員會:校務會議學生代表互選一名。
四、校務發展委員會:校務會議學生代表互選一名。
五、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各校區學生會會長互推一名,委員任期兩年,委員得依每學年辭任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委員。
六、行政會議:三峽校區代表一名;臺北校區代表一名;碩(博)士生代表一名。
七、教務會議:教務會議:三峽校區代表三名;臺北校區代表二名;碩(博)士生代表一名。
八、學生事務會議:三峽校區代表二名;臺北校區代表二名;碩(博)士代表一名。
九、總務會議:三峽校區代表二名;臺北校區代表一名。
十、國際事務會議:三峽校區代表一名。
十一、進修暨推廣部部務會議:臺北校區代表二名。
十二、體育室室務會議:三峽校區代表一名。
十三、圖書館委員會:三峽校區代表二名。
十四、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三峽校區代表一名。
十五、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學生法官一名。
十六、學生獎懲委員會:三峽校區代表七名。
十七、校級課程委員會及校級實習委員會:三峽校區代表七名。
十八、校園安全暨災害防救檢討會:三峽校區代表一名。
十九、衛生暨膳食委員會:三峽校區代表三名。
二十、空間分配及管理委員會:三峽校區代表一名,臺北校區代表一名。
二十一、學生社團經費補助審查會:三峽校區代表一名。
二十二、通識教育中心課程委員會:三峽校區代表一名。
二十三、通識教育委員會:三峽校區代表一名。
二十四、學生輔導工作暨校園自我傷害三級預防委員會:三峽校區代表一名;臺北校區代表一名。
二十五、職涯發展中心實習委員會:三峽校區代表一名。
二十六、語言中心課程委員會:三峽校區代表一名。
二十七、校園保護智慧財產權小組:三峽校區代表一名。
二十八、校園節約能源推動小組會議:三峽校區代表一名。
二十九、永續發展推動委員會:三峽校區代表一名。
三十、校園霸凌防制委員會:三峽校區代表一名;臺北校區代表一名。
三十一、高等教育深耕計畫國際志工海外服務獎助審查小組:三峽校區代表一名。
三十二、亞德客有美公益活動經費補助審查委員會:三峽校區代表一名。
三十三、程式設計相關課程審議小組:三峽校區代表一名。
三十四、個人資料暨資通安全保護管理委員會:三峽校區代表二名。
前項三峽校區代表與臺北校區代表之選任、解職、遞補、代理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規定,由該校區定之。
第一項碩(博)士生代表之選任、解職、遞補、代理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規定,由三峽校區定之。
第一項規定由學生法官出任之代表,由全體學生法官依共識決推派。其出缺時之遞補亦同。
前項學生代表因故不能出席(列)席時,應委託其他學生法官代為出席(列)席,並將其不克出(列)席之事由與受委託人之姓名,報學生法院書記處備查。
因可歸責於第四項學生代表之事由,致未依前項規定委託他人代為出(列)席時,學生代表應予撤職。
第4條
非前條所列之校內會議,其學生代表由該會議決議效力歸屬之校區推派,其選任規定依該校區之規範。
前項如會議決議效力歸屬同時及於三峽校區與臺北校區時,由三峽校區學生會長提名人選,經各校區學生議會同意後任命。
第5條
各校區就其職權事務於本校各級會議中無席次者,得向具有席次之學生代表請求協助。
前項受請求之學生代表,除不可抗力因素外不得拒絕其請求。
各校區均得向全體學生代表請求其出席會議之會議紀錄。
第6條
本法自公布日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