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全稱:國立臺北⼤學臺北校區學生議員出席請假辦法
異動日期:2026年10月23日
第一條
第二條
一、學生議會大會及委員會之所有會議。
二、「國立臺北大學學生自治會各級會議學生代表推派辦法」第六條所列舉 之會議(下稱校級會議)。
三、學生自治總會總會代表會議
第三條
第四條
一、請假應於規定期限內,以書面或電子方式向秘書處提出,載明會議名稱、日期、請假事由及相關證明文件;經秘書處確認後,始完成請假程序。
二、校級會議之請假,須完成其委託書面要式,始為完成,但該校級會議不 得委託時,不得請假。
第五條
第六條
第七條
第八條
一、無故缺席一次者,由秘書處予以書面通知。
二、無故缺席達二次者,得移送紀律委員會處理。
三、無故缺席達三次者,應移送紀律委員會處理;涉及議員解職者,應依相關法規所規定程序辦理。
四、依本辦法規定完成請假程序者,不列入無故缺席次數之計算。
五、無故缺席次數之計算,以學期為單位。
第九條
第十條
第十一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