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會選舉委員會公告】
時間:中華民國105年12月9日
主旨:
公告第17屆學生議員(法律學院 選舉區)王晨翔罷免案宣告成立。
依據:
《國立臺北大學學生自治會會長暨學生議員選舉罷免辦法》第39條、第42條及同法第43條。
說明:
一、依《國立臺北大學學生自治會會長暨學生議員選舉罷免辦法》第39條第1項第2款規定,學生議員罷免案之成立,應為原選舉區應選出之名額除該選舉區選舉人總數所得商數百分之八以上之選舉人提議。第17屆學生議員選舉法律學院選舉區選舉人總數1,226人,罷免案之提議人數應達20人。
二、陳嘉樂、林佩瑩及梁伯瑋等22人領銜提出之第17屆學生議員(法律學院選舉區)王晨翔罷免案,依《國立臺北大學學生自治會會長暨學生議員選舉罷免辦法》第43條第1項第2款規定,學生議員罷免案連署之成立,應為原選舉區應選出之名額除該選舉區選舉人總數所得商數百分之二十以上,連署人數應達50人。選委會審查連署名單,名單內學生確為本校法律學院學生。連署人數計109人,依法刪除人數22人,超過規定人數50人,已超過法定連署人數,依法宣告罷免案成立。
三、依《國立臺北大學學生自治會會長暨學生議員選舉罷免辦法》第45條規定罷免案宣告成立後,應將罷免理由書副本送交被罷免人,於三日內提出答辯書, 但其內容不得逾越罷免理由書所載罷免理由之範圍。並依同法第四十六條三日內公告之。
主任委員 莊智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