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或聲請裁判、解釋前,請詳閱「國立臺北大學學生自治訴訟法」有關規定,亦宜參考本院歷來有關之裁判、解釋。
國立臺北大學的學生或學生團體(不限於社團),依照學生自治會的自治法規規定,可以向學生法院請求提供以下救濟:
學生自治會各機關或學生議員,可以提起以下爭訟:
請以「電子郵件附上書面 (電子檔) 書狀」提出為原則。
請將書狀之「完整 PDF 檔」及「遮蔽自然人姓名以外之個人資訊 PDF 檔」作為附件,以電子郵件寄至學生法院司法信箱。建議同時附上可編輯檔,以利學生法院作業。學生法院收案後,將以電子郵件回覆您確認收案,並以電子郵件與您保持聯絡。
(一)行政訴訟事件起訴狀,建議依下列格式提出:
(二)聲請解釋組織章程,或聲請統一解釋法令,建議依下列格式提出:
(三)合意聲請仲裁 .docx 檔
(四)移送懲戒,學生議會的移送、被付懲戒人的答辯,建議依下列格式提出:參見此雲端硬碟資料夾。
其它類型案件或爭議之書狀格式不拘,但必須具備學生自治訴訟法要求記載的項目。如果需要範本,可以參考司法院便民服務網頁。
(以上僅為依本會學生自治訴訟法所整理、產生之說明、指引,自不因而拘束本院學生法官於案件中所為之判斷。)
有關起訴或聲請裁判的程序上問題,可來函本院司法信箱請求近用司法的協助,或傳送訊息至本院的社群媒體帳號,將由書記處回覆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