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議會】第18屆第2次臨時會
國立臺北大學第十八屆學生議會 第二次臨時會
時間:2017/10/23(一) 18:30
議會主席:魏子捷
議會紀錄:李妍鈺
地點:商院204
出席者:吳東紘;洪梓寧;高甫承;秦浩哲;張洺綸;陳謙;陳冠穎;謝忠賢;魏子捷;藍雍淵(21:30提前離席);蘇俊同(19:20到)。(排名不分先後,依姓氏筆劃排列)(共11人)
列席者:學生法官被提名人 許家豪、朱建榮;第十七屆學生會會長 謝忠賢;選舉罷免執行委員會主委 莊智翔;第十八屆學生會會長候選人 溫文;第十八屆學生會副會長候選人 林宸妤;議會秘書處秘書 李妍鈺
壹、主席宣布開會。
貳、本次會議議程確認及調整。
參、行政部門單位預算決算案
一、學生會(報告人:第十七屆學生會會長 謝忠賢)
新聞部刊物《瘋北大》徵稿稿費因原本誤植而更改為550元/篇,總共增加200元,以及支出廠商匯費,瘋北大印刷費13500元/期,共2期。
8人投票 同意票8票 無異議票
新生包預算,更改部分唯薪資部分。
8人投票 同意票8票 無異議票
二、選委會(報告人:第十七屆選舉罷免執行委員會主委 莊智翔)
決算支出項目未有超出,加開部分包含:
公報 82元
選票 449元
投票亭運費 600元
名冊 181元
雜誌 1200元,其中包含請人製作的網宣圖
人力支薪包含開票人手皆以時薪140元計算
詢問保險結果,由於學生會不是法人組織非勞保條例裡規定的投保單位,解決方式以加開餐費的福利方式代替保險部分,之後這部分規範可交由學生議會討論決定。
8人投票 同意票8票 無異議票
三、工作報告
(一) 選委會:
選委會須改進部分經學生議員記錄後可交給接任者做為傳承資料;就今年遇到的法規問題方面,首先議員補選法規部分有交由議會討論並改進之必要,以免未來遭遇相同阻礙而產紛爭。另外在學生議員一人競選的部分,由於議員投票上只有同議沒有不同意欄位,建議學生議員投票可增設不同意欄位。學生會長在一人競選的情況下,投票率門檻過高的情況下會導致不同意者不出來投票,因此建議可思考投票率門檻下修的問題,但是修改過後也可能因為容易選上而直接導致投票率變低、代表性不足。
(二) 學生會:
決算總表主要修正收入部分,新生特刊的合作寢室廠商贊助回饋19300元,學生會歷年存款利息收入400多元。上學期結餘-這學期支出+這學期收入=這學期結餘,共結餘109798元。錢分成存簿金額 109598元,以及保險箱200元兩個部分,跟本學期結算金額相同。
肆、議會秘書處預算案(報告人:學生議員兼第十八屆議會秘書處秘書長 陳謙)
由於秘書處預算並沒有在期初大會提出預算表,因此現在進行追認。薪資支出比照學生議會秘書處會議助理聘用辦法以及第16屆學生議會開給會議助理的方式,以時薪700元、未滿一小時以一小時計。期初大會由秘書蘇珮綺、第二次臨時會由秘書李妍鈺負責記錄,第一次臨時會為陳謙做會議記錄,由於會議助理聘用辦法規定議員不能兼任會議助理,所以這部分未列入支薪。
期初大會便當費用800元以及臨時會315元由議長魏子捷代墊,這次臨時會便當有15個共1200元由陳謙代墊。其他會議資料是實際支出,如學務會議、校務會議、總務會議等開會資料,為表上所寫的影印費以及議長私章費用。
大部分支出項目為追認,但會議助理的薪資是尚未支出的,比照會議助理聘用辦法以及第16屆學生議會給予時薪700元,這部分可以交由學生議會進行討論。倒數第三點的會議資料印製,一開始的會議支出由議長與秘書處負責,從這次臨時會開始統一由秘書處負責。
藍雍淵:會議助理的時薪700元的方式是比照第16屆學生議會以及哪些法規上?
陳謙:學生議會會議助理聘用辦法在議會需要聘用助理的時候聘請之,本屆聘用會議助理三位,副秘書長蘇珮綺以及秘書林偉傑、李妍鈺。
張洺綸:未滿一小時以一小時計上有疑義,雖在法規上規定,但假設僅超過五分鐘則不符合比例。
陳謙:在學生議會秘書處會議助理聘用辦法第四條,會議助理之給薪以時薪計,自會議開始起算至會議結束,未滿一小時者以一小時計。時薪之標準由當屆學生議會秘書長於編列預算時提出。
魏子捷:法規有疑義的話可以在之後的議會討論並修訂法規,因為薪資還未支出可以再進行討論。
7人投票 同意票 7票 無異議票
謝忠賢:因為還有議員未到,有關人事任命案是否要等待未到者再進行討論,或者先討論其他問題。
19:10分暫時休會 19:25開始
伍、學生會正副會長任命案
依據學生自治會會長暨學生議員選舉罷免辦法第36條,若經第一次重選仍未產生學生會長當選人,由現任會長延長任期處理行政部門相關業務,其任期延長至次一學期開學後四十五日內依一般程序完成第二次重選為止,10月25號禮拜三到法定期限。依據選罷法第37條,上禮拜進行第二次重選未過門檻,仍然沒有產生學生會長當選人,由學生議會於投票結果公告七日內召開臨時會,就第二次重選候選人選舉之,以全體議員二分之一以上贊成者當選。
另依據學生議會議事規則第六十五條,議會議案之表決方式如左:
一、聲決。
二、舉手決。
三、無記名投票決。
四、唱名決。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所列方法之採用,由主席決定宣告之。第三款所列之方法,經出席之學生議員提議,出席之學生議員五分之一以上同意而行之。但有關人事之議案,需採第三款之方法行之。
在議會內部討論的時候對於投票方式有所爭議,所以在進入候選人介紹、提問以及表決之前先進行以下討論。
一、議會投票方式
陳謙:雖然認為舉手決符合對選民負責的概念,但仍然尊重現行法規無記名投票決,以後對法規有疑慮可以進行修改法規的部分。
議長:如果採第65條表決方式的無記名投票決,投票者是否能自我表示投票意見以及說明理由,保留給大家在無記名投票外說明理由的權利。
全體議員對無記名投票決無異議。
二、候選人進行報告狀況,進行提問與表決。
第十八屆學生會會長候選人 溫文:在人事案投票前向大家詳細說明有關為什麼提出這些政見的原因。首先列舉出的政見並非為了吸引選票,選上之後會堅定推動實行對學生有益的事情,以及第二點質疑政見實行範圍太廣泛而無法推動的問題上,提出確實無法在此次任期完成,但就算是完整任期也無法完成。政見不是任期內做不完就不提出,而是需要長時間的改變,由學生會帶頭提出並繼續改變。
說明對政見app概念質疑以及無法在任期內完成的部分,在跟校長對談時已爭取到認同,目前計畫先改變網站設計之後再推動app。現行部分已有4個app正在運作,其中一個已經年久失修,另外圖書館、校園導覽以及北大快訊是還有在運作並持續更新的,可是這些並不符合學生需求。其他學校都是三個app的功能整合在一起,學校在這方面上不是沒有做到而是沒有整合到完善,運作不符合大家需求。在任期內可以做到開工作坊集思廣益建構完成app內容,設計部分學校可以請廠商或相關科系去完成,架構部分需要大家思考符合學生需要用的相關資訊,目標在任期內建構完成。當學校發現推動門檻降低會更願意去推動,因此由學生會積極扮演推動角色。
許多政策並非單方面提出,也跟各個學生單位或學校討論,像是在地化政見與三峽客跟社科院院長,app跟環保方面與校長談過。在職涯發展上也跟創業界或是銀行界討論親身在北大或是台政其他學校的經驗,職涯輔導以及創業中心設計制度問題等北大在職涯方面尚不足的部分。藝文論壇方面由學生會推動的原因是,學生會有更多資源以及合作方會有更大意願的考量,以更有效率的方式推行。
關於空間活化質疑的部分,就現有閒置空間提出並且再利用做出回答,包括商院跟圖書館的空間閒置,跟未來體育館完成後設立學生使用空間,但並未提到空間如何利用,希望在學校溝通中確認空間屬性跟適合社團應用的方面,例如音樂性社團跟靜態社團相互影響以及空間分配的問題,將空間妥善分配運用。
學生會除了爭取學生受損權益外同時積極爭取學生福祉,學生會作為行政部門,舉辦活動、提供資訊以及爭取相關資源都在範疇內,但活動是指對學生有所助益的東西,包含明年與市長候選人對談的機會等等,並非為娛樂性質的活動,並希望舉辦活動可以促進學生自治以及大家對學生會的認同。最後並無迴避新生包以及演唱會等相關活動的責任,而是希望可以盡快上任後推行並解決問題。
第十八屆學生會副會長候選人 林宸妤:有關這次選舉投票率門檻問題討論,北大與其他學校相比較學生會會長選舉投票率門檻相當高,例如第25屆成大學生會正副會長進行補選,第一輪投票率7.5%未過,第二輪下修到5%仍然難產。反觀北大的投票率15%,與各學校現行投票門檻相比較,在第15屆普遍10%以上,之後到這次第18屆北大的7.5%。在大環境影響下投票率持續下降,北大在前幾次選舉搭配三合一選舉促使大家投票,導致投票率可以達到20%以上,在這次第二輪補選沒有跟系學會合併,只有兩位議員補選仍然要過15%的狀況下,在門檻上認為有需要值得討論的地方。
質詢部分:
提出對於報告質詢以及後續回應,之後進入無記名表決。
蘇俊同:請問四點,首先提出部分政見無法在一次任期之內完成而是帶起風氣,如果在學生會前後任期間政見相互牴觸,政見是否還可以延續下去?第二,App無法在任期之內完成,如果當選在這一任期內可以完成到什麼地步就預期的工作程度多做說明;在藝文部分,邀請的講師方面邀請學生不認同或者是與學生權益有所牴觸的部分,是否有可能以職務之便影響大家觀點?學權部份替學生爭取更多部分,在保護學生權益的想法部分做說明。
溫文:藝文部分在邀請講者會接受大家提出的建議以及意見,主辦方名單挑選上可能邀請網路當紅詩人或作家。
關於延續問題跟做到什麼程度,把app資訊部分融入並分類進行推播通知,讓學生主動使用而不是被動接收訊息,也不是校方只有放上去就算是盡到告知義務的狀況。在建設app之前把這樣的觀念從粉專上開始,整理大家想要的資訊以置頂貼文的方式,讓大家習慣每天有什麼訊息就看粉絲專頁,之後將這樣概念推到app裡面。在完成龐大架構之前,先建立簡易的推播系統,到之後把所有架構整合。
延續部分在這次參選前也有參考前任會長政見以及問卷調查,樂觀看待如果做出來有一定成果的話可以主動讓下一屆傳承,在傳承方面還需要更周全思考。
僑生問題在於因為招生時間就已經到了北大學生選課時間尾端,造成無法公平競爭選課,因此從制度上探討弊病,讓僑生享有同等公平選課權利,以及僑生無法選擇北聯其他學校通識課程的問題。在大一英文跟國文,僑生反映課程過於簡單仍強制要求參與,認為在課程設計規劃上應該需要更進步,甚至是最根本的廢除英文門檻可以進行討論,但也還在斟酌。
吳東紘:學生會的學生代表名額基於當時學生會狀況,由議會遞補學生會名額,在有些會議已經開完、正在開或準備提案的狀況下,如果上任後學生會怎麼看待學生會議代表?
溫文:現行規定由學生會代表跟學生議會代表,現在學生會代表雖由議會代替,在之後學生會上任學校會將名額歸還給學生會,主要學生會與學生議會在交接工作上討論後取得共識,再在會議上進行討論。
陳謙:學校沒有強制規定學生代表名額由行政部門或者立法部門出任,而是由學生自治法規中學生代表推派規定,所以並沒有硬性規定。在未來上任如果行政與立法部門意見上有所分歧,在名額歸還學生會後有無法連貫的問題,在代表已經明確跟其他委員取得共識的話,學生會在交接上有硬性需要取回代表席次嗎?
溫文:學生會的職務也包括維護學生受損權益,所以在這個基礎上選擇跟議會合作,先跟議會討論取得共識。目前正在進行的提案,雖然由學生會代表出席但仍然延續學生議會的意見,如果有爭執在立場一致之前學生會代表暫時不參與,尊重學生議會以議會意見為主。未來提案的方面,由學生會跟學生議會再進行討論。
魏子捷:針對這次選舉裡面投票率偏低的狀況,你們認為的背後成因可能是什麼,就候選人角度來說投票率偏低的看法。雖然肯定部分政策,但在這裡先表態否決,否決的地方在於體制上的問題部分,除了規定的投票門檻過高值得檢討,也對補選未果之後議會學生代表進行間接任命原本直接民意選出來的學生會會長法制有所存疑,因此好奇候選人對於議員任命機制的看法。
溫文:議員降低門檻到3%選出,學生會會長要到20%以及補選的15%,在體制上就有議會容易存在,但學生會不容易存在的情形。這次是近年來第一次補選,根據過去法規15%作為認定門檻,在大環境影響下其他學校都在7%左右甚至是更低的投票率,而學生會依然存在,所以針對這次7%投的正當性夠不夠有待商榷。北大選舉投票率一般在搭配三合一選舉下相當高,但這次補選沒有搭配三合一在歷年來都沒有經歷過類似狀況,15%門檻存在仍然值得深思。也評估過其他原因,包括像是政大這次因為有三組候選人,每組候選人背後都有代表不同團體,促使會有比較高的投票率;第二個原因是很多學校採用電子投票並且投票時間不只一天,但北大以當天固定時間並且紙本方式投票;第三是投票日當天雨天,查詢過很多學生未在本院上課卻必須回到本院投票,降低投票意願。在選舉前做過問卷調查,超過75%的人希望有電子投票,也認為延長投票時間是可以提高投票意願。
聽到有人提出間接選舉不能代表直接民意,就像15%門檻的法規儘管認為不符合規定,但當初法規規定第二次補選沒有補選過的話交由議會規定想必也是經過一定考量,所以因為這樣否定掉這次投票結果的話不太妥當,但仍尊重個人意願。還是希望大家以個人政見或能力的角度去評斷投票,制度上修改希望交由日後議員討論,包括剛剛選委會主委所提出的問題以及投票率門檻問題。
謝忠賢:演唱會歷年來引發爭議,雖然歷屆都有拒辦相關活動,但在學生會以及學生議會都引發相當多的討論。請問這次個人或者團隊對於演唱會的看法是否該舉辦或者以什麼形式舉辦。
溫文:回到活動是應該對學生有實質上幫助,而非單純娛樂性活動。加上過去參與率不夠的狀況下是不是應該花費這麼多錢花在這種活動上抱持存疑。此外假設選上後,需要時間以及學生會費跟人手不一定到位可以舉辦,因此個人認為演唱會可以停辦一年,如果以其他形式可以再進行討論。
陳謙:去年第17屆學生議員任內的議會出席率受到質疑,希望可以在這一點上進行答辯。
溫文:在當時議會所分配任務都有做到,包含議會選舉門檻等相關議題都是我做的。出席部分由於議會開會時間在一兩周或前幾天前才提出,並不是一開始說好什麼時間開會,因為個人打工因素而無法出席,或者勾選的出席時間都不是最後決定的開會時間。個人請假兩次,出席以及線上會議討論總共四次,剩下則是因為個人可以的時間都不是議會最多人可以出席的時間,並非故意不出席。
陳謙:法規規定程序委員會訂定三次大會時間,臨時會可以在三天到一個禮拜內送交開會通知,符合程序上法定要求。
藍雍淵:就政見的方面討論,在空間閒置部分,想要確定具體政策是否為盤點閒置空間,因為在現行個人理解是社團分配空間在學期初學校會找社團協調討論,在北大空間有限情況下是否仍然盤點出空閒空間抱持懷疑;以及未來電資大樓、體育館等尚未完工的地方是否納入盤點也抱持疑問。第二是校園環保重新分類、資訊整合跟資訊中心討論、閒置空間以及僑外轉生等四個政策跟學校需要會議討論,剛剛提到的會議代表在假設當選之後由學生會取回代表出席部分,與議會進行協商或合作,可是實際學校會議上的學生代表名單已送出,學生會代表之後只能以代開的方式開會,學生議會在政見上不一定願意背書而造成無法推動的狀況該怎麼解決。
溫文:跟課指組討論在上任後可以直接更換為學生會的代表,但仍然尊重議會之前的作為,也會提出學生會的政見內容,以及透過會議外的像是用遊說方式進行討論。活化空間有兩個部分,第一個是盤點現在空間,第二個是閒置空間再利用。第一點像是會議室研討室等休閒空間是大家不知道的,類似這樣的空間在現行法規可利用的狀況下之後盤點整理,並公布空間屬性以及如何利用。第二將未來可能會有的空間以及閒置廢棄空間重新規畫再利用,因為有收到建議所以目前先拿掉,但是之後會再進行規劃。
林宸妤:補充有關閒置空間方面,之前新聞社已經大概盤點提出比較少人知道的空間,學生會要做的是在新聞社表單中還有很多所遺漏的空間,希望藉由新聞社所提供的表單基礎上做得更完善,並傳遞給大家知道,這方面空間的訊息會與資訊相互整合。
張洺綸:時間緊迫的情況下,在學生會成員以及各部會人選是否有足夠人手可以任命的方面提出疑問。
溫文:在團隊調查上有很多人會留下來,美宣部、活動部、秘書部基本上都有人選,學權部因為需要與議會溝通討論所以仍在斟酌人選,但已經有一些人提出加入意願,至於部長擬定或部員會另行公開招募。
進入無記名投票階段。
11人投票 同意票 7票 不同意票 4票
通過學生會正副會長人事任命案。
議長:學生會後續進行組織,議會一樣負起監督的責任。有關前面提問階段提到學生代表的部分,後續學生會與議會再進行討論,每次討論會再透過直播與大家報告。
陸、學生法官任命案
學生法官被提名人 朱建榮:各位議員大家好,也感謝前任會長願意給我機會。百五級畢業於台南一中,高中時期並沒有參與學生自治的活動,主要忙於課業與演辯社,最後也離開社團,離開的主要原因是社團走向變成政治性社團,個人非常討厭觸碰這些。高二的時候有學生會組織,但當時以升學為優先以及當時選舉風風雨雨的情況下,最後也沒有參加。最後一項學生自治活動是畢聯會,身為指考生並沒有參與到這件事情,所以幾乎沒有接觸過學生自治這個領域的經驗。希望學生自治可以從大學做起,為自己以及學生會以及台北大學的學生做一些事情。在這個時候選擇出來當司法體制的學生法官有以下幾點原因,除了個人對行政部分沒有太多想法以及因為外界壓力而作出不喜歡的決定,所以希望藉由中立獨立的角色來判斷這些事情,還有想要知道為什麼這次學生會參與會發生這樣狀況,剛剛提到的參與度不知道是整個體制問題或者經費問題而導致效果不彰,自己想要去了解為什麼。最後雖然因為大二所以資歷比較淺,但不希望因為這樣少了參與以及學習的機會,謝謝。
議長:先針對等下的學生法官人事任命案的投票方式進行表決,表決方式以無記名或舉手決。
陳謙:秘書處在以為今天不會討論到學生法官任命案的狀況下未準備選票,所以在技術上無記名投票仍然需要時間準備選票。
議長:為節省時間,在秘書處陳謙準備選票的過程中,是否先進行提問的階段或先進行投票方式的表決。
投票形式表決 6人投票 舉手決:1票 無記名投票:5票
之後進入提問環節。
蘇俊同:想要先跟大家討論的部分是,由於這名法官被提名人是上一屆學生會長謝忠賢在任期內所提出來的人選,剛剛選出來的學生會長應該也有權利去提名候選人,就這個程序上想要提出討論。
陳謙:謝忠賢會長是在會長上任前就提出學生法官任命案,只是議會為了行政方便也為了防止每次一直開會的問題,所以延至這次與會長任命案同時進行,既然是他在任期內提出以及任權行使的方面上應該尊重當時他的提案。
議長:針對有關前後任學生會長提名人選權力行使的程序正義上大家還有疑慮部分嗎?這邊比較有疑慮的部分是這次兩位被提名法官都是由前任學生會長謝忠賢提出,恰好他現在又是學生議員,我認為是否有需要迴避的必要,因此等下總投票數應該是全體出席委員11人扣掉謝忠賢議員1票,共有10票。
藍雍淵:剛剛提到曾經參與過辯論性社團,後來退出是因為社團內過於政治走向,那為什麼現在還會想要參與從事有關學生自治方面的活動,因為你在高中與大學的態度上有所衝突矛盾,所以想要知道更深的原因。
朱建榮:我認為司法體制跳脫立法跟行政,所以我並不會參與立法與行政的紛爭討論,只會在最後到學生法庭的案子做最後裁決,我想這與討厭政治的觀點並不會衝突。
吳東紘:想請問學生法官候選人一件事情,當學生自治組織例如學生會與學生議會在學生法規適用上有衝突疑義必須申請解釋的時候,但是學生法規不是相當合宜的狀況下,兩造有一方為行政方便而做出變通,在你的判斷與解釋上會偏向雖然法規不合時宜但仍然遵照法規,或者接受適當的行政變通?
朱建榮:個人尊重法規,依法行政。如果認為法律不恰當,應該尋求修法途徑,修法通過後遵照法規走。
陳謙:可能忽略掉法官裁決等同於章程,如果法規與章程牴觸或者跟法的意志有所牴觸的話,你是法官有權利針對自治章程做出解釋與判決,法官裁決可以蓋過學生法規。如果一切都可以透過立法程序完成的話為什麼還需要司法程序?在這方面學生法官可以思考一下。
魏子捷:第一件是學生法庭在這兩年產出兩個解釋,你對這些判例的了解與看法;第二,學生自治組織涉及的法規又多又雜,有時候跟學校在學生自治法規上有所衝突,好奇在提名之前候選人對於學生法規的了解程度以及有沒有覺得不合時宜的地方。
朱建榮:有看過兩個解釋在行政上的界定,包括新生包跟社團博覽屬行政範疇,個人認同裡面的認定並且認為解釋相當清楚。對於自治章程的部分看到預算案之前,個人認為有關預算章程方面目前規範內容有點少,只有看到學生組成的部分。
魏子捷:在閱讀當中有沒有認為跟學生自治組織實務運作上落差很大,可能有修訂的必要或者學生自治組織在運作上有符合法規必要的地方?
朱建榮:有一點是學生會成員屬於學校的學生,學生會成員有繳交學生會費的義務,這一條法規還滿妙的。就算真的不符合義務卻沒有實質上規範,例如實踐義務的人會怎樣、不實踐義務的人又會怎樣。
魏子捷:恰好我就是沒有實踐義務的人的話,那在修法或者解釋上應該做什麼樣的改變或解釋?
朱建榮:我認為這項法規無實質存在意義,就算規定了也有相當多人沒有繳交會費。
張洺綸:因為剛剛前面也有提到在高中社團因為太過政治傾向而退出,那就我對法律或相關自治的認知上,如果你在決議中免不得會碰到高度政治意涵的決議,那遇到這樣的案例該如何處理?會選擇退出嗎或是?
朱建榮:應該會選擇退出。
朱建榮:有關剛剛陳謙議員所提出來的問題,司法部分作為最後裁量,畢竟學生議會是由學生所選出來代表學生想法,在做最後決定時還是要依照當時法律做判決,如果在上面有很大的立法漏洞再交由其他人做討論。
10人投票 同意票:5票 不同意票:3票 廢票:2票
議長:目前遇到疑義方面是在謝忠賢議員迴避投票,而開出來的票數有點尷尬,依照學生自治法規規定的同意票票數差一票,是否需要將他的票進行排除,以及在排除之後5票是否通過10個人1/2以上的問題。首先,就法規上所說全體學生議員的認定是迴避的人也算進整體議員進行討論。
依據議會議事規則裡,對於議案迴避規定學生議員對於關係其個人本身之議案,不得參與表決。有關剛剛迴避的爭議在於是否屬於關係議員個人本身的議案,是法定上義務或者單純個人放棄投票的問題。
謝忠賢:也就是說跟我個人沒有關係,剛剛的迴避是我自願放棄投票,所以應該算在總數裡面。
議長:複述一次剛剛謝忠賢議員的論述。這件事情應該涉及公領域,所以不符合第63條裡面所說的議案,他的迴避並非法定迴避而是自願棄權,所以在票數上並沒有過半數。
陳謙:如果對法規有所疑義的話,應該是跑學生法庭申請解釋,而不是議員投票取得共識決。是不是應該暫緩任命案比較妥當。
議長:陳謙議員認為這件事情應該送到進修部的學生法庭進行解釋,現在應該先行暫緩任命案。個人理解是如果法條本身用全體議員,就應該以名冊上全體議員計算。
謝忠賢:建議先在議會內部自行討論,送過去需要時間是一個考慮因素,現在學生法庭多是進修部法官,在代表性上面可能會有疑慮,即使同屬一個法庭沒有分別,但因為目前法庭組成只有進修部一邊的人。認為應該先在議會上形成共識,再決定要不要送到學生法庭解釋。
議長:議會先盡可能尋求共識之後,再尋求是否送到學生法庭。這件事情每個人先說明一下自己的理解,確認取得共識之前要做什麼討論。
魏子捷:有關我的理解是法規第13條,學生法官全體同意的標的主體就是全體學生議員,以議員名冊上有多少議員作為認定,按照文義解釋指11個的一半就是6個。
吳東紘:附議議長,法規所寫的全體即為名冊登記的全體。
洪梓寧:附議議長,議員對於個人相關迴避也未涉及私領域利益,因此算是廢票。
高甫承:議員對於個人相關迴避也未涉及私領域利益,因此算是廢票。
秦浩哲:議員對於個人相關迴避也未涉及私領域利益,因此算是廢票。
張洺綸:議員對於個人相關迴避也未涉及私領域利益,因此算是廢票。
陳謙:全體議員認定應以字面上認定,也與議員謝忠賢本身無關,因此以11人為主。
陳冠穎:認定以所有人為基礎,但當時法規沒有預想到此狀況,目前個人傾向棄權。
蘇俊同:附議議長,全體就是以名冊為主。
未通過法官人事任命案。
學生法官被提名人 許家豪:目前為法研所公法組學生,大學就讀台北大學法律系。目前的學生自治經驗是第13、14、15、16屆議員,中間擔任過副議長跟秘書長工作,也是上一屆第17屆學生法庭首席法官,主筆過之前的一個解釋。因為本身就讀公法組,對內容會稍微熟悉一些,而且認為學生自治爭議處理的角色是重要的,所以想要藉由最後一年的時間可以為學生自治服務。任務規劃的部份因為去年學校在學生自治規畫上沒有那麼確實,所以學生法庭社團到今年4月左右才正式成立,希望今年可以在這個架構下資料處理更完整,就未來交接上也有完整資訊可以使用。今年遇到的問題是進修部法官的配合,包含開會時間地點上會再進一步跟其他法官統合協調。如果通過法官任命案的話會繼續爭取首席法官工作,在資源配置上到之後預算案跟大家報告。
陳謙:什麼意志下驅使你走過這麼多年學生自治仍然沒有放棄?
許家豪:每一年都有一點點成果,雖然有灰心的地方,但是可以幫助到人吧,雖然個人貢獻很有限。
張洺綸:請問在寫論文與行使上是否會有困難之處?
許家豪:舉上次做解釋為例,會長送資料進來審查之後發現問題,發現之後主要排開會時間,當時因為學期末所以開會時間比較慢一點,之後在一個星期內將判決處理好,就法學處理資料的技術上沒有太大問題。比較需要考慮問題在於法官來源多元,開會上可能會有比較大的障礙,就像前面說到的之後會盡量協調適當時間跟地點進行討論。
陳謙:圈選章投票時間冗長,加上學生法官不適用於選罷法裡面以圈選章等工具進行投票,因此提議以簡易圈叉投票方式進行。
藍雍淵議員離席,以及謝忠賢議員自願放棄投票,因此一樣以通過6票才能通過人事案。
9人投票 同意票 9票 無不同意票通過
柒、臨時動議
一、學生會議代表
議長:上次討論近期會議需要兩個代表,代表由議會議員先掛通知人,具體以誰可以出席為主。
秦浩哲:通識課程教育委員會代表在11/28星期二中午12點開始有一場會議,由於會議為新開的,因此也還不確定代表由議會或學生會提出,目前由議會暫代。
議長:由於學生會議代表牽涉到等下討論的學生會,因此學生會意代表無法現在進行討論並決定。
二、吳東紘:提醒各位議員有關國際事務會議的事情,目前進度是跟議長兩人以電郵方式與學校國際長溝通,後續討論與結果為何再跟議會報告如果。提醒擔任會議代表的議員,盤點手上的會議案是否需要議員去開但還未收到通知,確認會議主管為哪個處室並主動聯繫,避免此次事情再次發生。
魏子捷:信件通知的部分投遞在學生會櫃子,由謝忠賢轉交給我,疏失的地方在於未第一時間通知並且忘記通知吳東紘議員開會。雖然在此處有疏失,但後續想要處理的地方包括學生代表作為會議代表,相對不受尊重,因為一般行政委員在沒有收到通知的話,通常會再次以電子郵件或電話的方式確認是否出席。國際事務處認為有盡到告知義務,在開會前四天打給會議代表吳東紘。
吳東紘:國際事務會議承辦人員現階段請產假,所以向第一職務代理人確認,剛開始向第一職務代理人陳述,為什麼沒有收到會議通知但會議已經開完的狀況。向國際事務長確認後,回復會議已在10/16開完,之後也有到國際事務處確認開會通知上的疏失在哪裡。學生議會內部也有疏失,但國際事務處上也有行政不細膩之處,無法接受在於告知第一職務代理人,學生議員有義務向學生議會報告回復,後續代理人開始聯絡正在請產假的承辦人並說明已有通知課指組,課指組也有通知。後續代理人堅持有打一通電話給本人即算告知義務,但當時撥打電話是在上課時間,通常開會慣例是以電話或電子郵件的方式通知到委員知道為止,確認出席狀況或者請假需要代理。因此不能以一通未接電話判定我不能出席,再者電話無從考究起由哪裡撥出,因此我們認為行政不細膩的地方在於以一通電話告知即冠上曠職,連請假、職務代理也沒有填寫。之後會針對行政細膩度、職員回覆上再進行溝通。
三、吳東紘:與註冊組的協商做近況報告與尋求議員意見。第一,註冊組在網站公布資訊,承辦人也以發電子信件的方式給有登記在名冊的特殊教育學生,也有附帶申請成績單的電子檔,確實有做到落實。
需要大家共識的部分,希望表單可以放在學校首頁的無障礙專區,無障礙專區匯集所有身心障礙學生需要的電子功能表單。註冊組無意見,資訊中心回復權限在資訊教室某一位承辦人,承辦人認為沒有掛的必要,如果任何資訊都公布在上面會造成版面混亂,失去原本設計意義,而且信件已經附帶檔案,直接從電郵找就可以。在詢問部分身心障礙學生的意見之後,都認為資訊公布並沒有差別,然而這部分涉及需要議會在做行政協定時是否需要堅持推動。
所以討論以下三種方案:第一堅持要掛在無障礙專區,第二照承辦人員說法有電子郵件即可,第三統整更多身心障礙學生的意見後,依照實際狀況授權我做調整。
魏子捷:選擇第三個方案作為最理想做法,由議員更進然後解決。
8個附議。
吳東紘:最後結果會再以身心障礙學生的需求為主,作為中間橋梁處理,並且在之後就後續進度向議會進行報告。
(魏子捷:人事案以無記名投票進行相當繁冗,因此提議將人事任命投票過程簡化。
部長人事案已經修改法案,所以不需要行使同意權。
陳謙:雖然章程沒有規定,但是組織辦法有所規定,所以希望之後人事任命案仍需要經過議會同意任命。
魏子捷:簡化程序方面的考量,法規委員會以及各位委員對於法規處理進行思考。)
四、陳謙:新任議員謝忠賢、張洺綸分配委員會
原本為填順序抽籤,最後以不牴觸章程規定自行分配。
謝忠賢:預決算委員會
張洺綸:監察委員會
休會。(22:22結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