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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章程修正案(第17屆)

國立臺北大學學生自治會組織章程修正案

國立臺北大學第十七屆學生會會長 謝忠賢 依法公布

 

案由:修正國立臺北大學學生自治會組織章程

 

說明:組織章程作為本會最高自治規章,規範本會各機關之組成及職權。惟隨時間變遷,許多規定早已不合時宜,未能與時俱進。為賦予各機關更完整,且更合理的職權,特修正本章程,俾利後續施政合宜、效率。

一、修正本會權力分立架構,落實三權分立精神,賦予行政部門更完整人事權,避免人事空轉,徒傷學生自治精神。並刪去應提名常務副會長規定,改為任意提名,重訂會長缺位時代理順序。

二、任期重新調整,以符學生生活實際運作。

三、就實際運作上做制度細節修正。

四、用詞精確化。

 

修正內容如下:

第十條

現行條文

行政權屬於本會行政部門,本會置會長一名,由全體會員直接選舉之,其任期一年,行政權屬於本會行政部門,本會置會長一名,由全體會員直接選舉之,其任期一年,自該年八月一日至隔年七月三十一日止。

會長對外代表本會,處理本會對外一切事務;對內領導本會行政部門。

會長之選舉罷免依「國立臺北大學學生自治會會長暨學生議員選舉罷免辦法」行之。

前項選舉罷免辦法另訂之。

修正條文

行政權屬於本會行政部門,本會置會長一名,由全體會員直接選舉之,其任期一年,行政權屬於本會行政部門,本會置會長一名,由全體會員直接選舉之,其任期一年,自該年七月一日至隔年六月三十日止。

會長對外代表本會,處理本會對外一切事務;對內領導本會行政部門。

會長之選舉罷免依「國立臺北大學學生自治會會長暨學生議員選舉罷免辦法」行之。

前項選舉罷免辦法另訂之。

說明

暑假時許多會務需要推行,為免造成權限劃分不清及施政、交接困難,故任期提前至七月一日交接。

第十一條

現行條文

會長不克行使職權時,由會長不克行使職權時,由政務副會長代行其職權;副會長代行其職權;政務副會長不可行使職權時,由常務副會長代行其職權;正副會長同時不克行使職權時,由秘書部部長代行其職權。

會長缺位時,如距原任會長任期屆滿之日會長缺位時,如距原任會長任期屆滿之日達四個月以上,應舉辦會長補選。

修正條文

會長不克行使職權時,會長不克行使職權時,由政務副會長代行其職權;政務副會長不克行使職權時,由學生議會議長代行其職權;學生議會議長不克行使職權時,由常務副會長代行其職權。

會長缺位時,如距原任會長任期屆滿之日會長缺位時,如距原任會長任期屆滿之日達三個月以上,應舉辦會長補選。

說明

一、考慮正當性,代位順序應由具民選基礎者擔任,參考美國總統代位順序,正副會長同時缺位時,由議長代理為先,其次方為常務副會長。

二、因應任期提前至七月,故代理時間應縮短以符民主原則。

第十三條

現行條文

會長應會長應提名政務副會長一名、常務副會長一名、行政部門部長級之幹部及學生法官,經全體學生議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後聘任之。

行政部門部長級以上之幹部於學生議會休會期間出缺時,會長得指定暫行代理之人。會長並應於學生議會下次會期開議後,提出新任人選,經全體學生議員出席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後聘任之。

會長應向學生議會報告學生會會務情形,並得依其行政所需提出議案,送交學生 議會審查。

修正條文

會長應提名學生法官,並得提名常務副會長,經全體學生議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後聘任之。

會長應向學生議會報告學生會會務情形,並得依其行政所需提出議案,送交學生 議會審查。

說明

一、刪去部長級幹部須經議會行使人事同意權,避免行政空轉,強化行政體系運作效能及效率。

二、政務副會長改由選舉時與會長聯名選出,故不存在需提名政務副會長之事;常務副會長改為任意提名。

三、因人事權改由行政權行使,故不需規範議會休會期間幹部出缺之情事。

第十四條

現行條文

行政部門由會長、政務副會長、行政部門由會長、政務副會長、常務副會長及各部會組成,依「國立臺北大學學 生自治會行政部門組織辦法」行之。

前項行政部門組織辦法另訂之。

修正條文

行政部門由會長、政務副會長及各部會組成,依「國立臺北大學學生自治會行政部門組織辦法」行之。

前項行政部門組織辦法另訂之。

說明

常務副會長改為非必要組成單位。

第二十一條

現行條文

學生議會之會議分為下列兩種:

一、常會:每學期三次,期初大會於開學前一個月內召開;期中大會於期中一、常會:每學期三次,期初大會於開學前一個月內召開;期中大會於期中考前一個月內召開;期末大會於期末考內召開;期末大會於期末考前一個月內召開;學生議會秘書處 於會議召開七日前通知出列席人員。

二、臨時會:由會長諮請或全體學生議員五分之一以上連署請求,得召開臨時會。

修正條文

學生議會之會議分為下列兩種:

一、常會:每學期三次,期初大會於開學前一個月內召開;期中大會於一、常會:每學期三次,期初大會於開學前一個月內召開;期中大會於期中考後兩周內召開;期末大會於召開;期末大會於期末考後一周內召開;學生議會秘書處 於會議召開七日前通知出列席人員。

二、臨時會:由會長諮請或全體學生議員五分之一以上連署請求,得召開臨時會。

說明

一、給予議會更彈性時間召開會議。

第十七條

現行條文

學生議員任期一年,自學生議員任期一年,自該年八月一日至隔年七月三十一日止,得連選連任。

學生議員選舉罷免依「國立臺北大學學生自治會會長暨學生議員選舉罷免辦法」行之。

修正條文

學生議員任期一年,自學生議員任期一年,自該年七月一日至隔年六月三十日止,得連選連任。

學生議員選舉罷免依「國立臺北大學學生自治會會長暨學生議員選舉罷免辦法」行之。

說明

暑假時許多會務需要推行,為免造成權限劃分不清及施政、交接困難,故任期提前至七月一日交接。

第二十八條

現行條文

本章程所授與之司法權屬於學生法庭。

學生法庭之權限如下:

一、受理解釋本會自治規章。

二、審理本會各機關團體之爭端。

三、受理關於會員或本校各學生團體權益及重大獎懲事宜之申訴,予以評議並向相關單位反應。

四、推派代表出席本校性騷擾及性侵犯處理委員會及各項相關會議。

修正條文

本章程所授與之司法權屬於學生法庭。

學生法庭之權限如下:

一、受理解釋本會自治規章。

二、審理本會各機關團體之爭端。

三、受理關於會員或本校各學生團體權益及重大獎懲事宜之申訴,予以評議並向相關單位反應。

四、推派代表出席本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及各項相關會議。

說明

修正法規上正確用詞。

第三十條

現行條文

學生法官由會長提請學生議會同意後任命之,任期一年,學生法官由會長提請學生議會同意後任命之,任期一年,自該年八月一日至隔年七月三十一日止,得連選連任。

學生法官非受刑事或彈劾處分,不得免職。

學生法官如有缺額時,應由會長補行提名,經學生議會同意後任命之。

但如遇學生議會休會,該缺額不得補提名。

修正條文

學生法官由會長提請學生議會同意後任命之,任期一年,學生法官由會長提請學生議會同意後任命之,任期一年,自該年七月一日至隔年六月三十日止,得連選連任。

學生法官非受刑事或彈劾處分,不得免職。

學生法官如有缺額時,應由會長補行提名,經學生議會同意後任命之。

但如遇學生議會休會,該缺額不得補提名。

說明

暑假時許多會務需要推行,為免造成權限劃分不清及施政、交接困難,故任期提前至七月一日交接。

第四十一條

現行條文

本章程經學生議會通過,送校務會議公布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修正條文

(空白)

說明

一、全文刪除

二、為落實學生自治精神,學生自治規章不需送交校務會議。

資料維護: 學生自治會秘書部(總會秘書處檢視)
資料更新: 2017-01-06
資料檢視: 2026-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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