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北大學學生自治會學生議員計畫執行款設置法
法規名稱:學生議員計畫執行款設置法
訂定日期:2026年5月26日
全文
第1條
為確立立法權同為議題中心之定位,提供學生議員積極設定議題之制度工具,以增進整體學生自治之政治效能感,制定本法。
本法所稱學生會,係指三峽校區學生會;所稱學生議會,係指三峽校區學生議會。
第2條
學生議會應於每屆第一期間預算案之「各學生議員」單位期出中,編列當年度之「學生議員計畫執行款」,其額度以新臺幣五萬元為限。
第3條
動支學生議員計畫執行款,應由學生議員填具計畫書,向學生議會申請。計畫書之格式及應記載事項,由學生議會定之。
任一學生議員每年度申請之學生議員計畫執行款,不得超過當年度編列總額十分之一。
聯合申請計畫執行款,至多以五名學生議員為限。
第4條
前條申請,由秘書處轉交財務委員會進行形式審查,必要時,得就其合法性、必要性及合理性為審查;財務委員會應於收案後兩週內進行審查。
申請有違反前條第三項及第五條情事者,應不予通過。財務委員會應向大會報告其審查結果。
財務委員會委員申請學生議員計畫執行款,應迴避審查。若財務委員會超過三分之一委員迴避,該案移交大會審查。
第5條
學生議員得為推動議題、處理陳情,動支學生議員計畫執行款,並應以促進公共利益為目的。
學生議員計畫執行款 用途 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自用。
二、資助校外團體。
三、舉辦、補助歧視性活動。
四、為選舉罷免等政治行為宣傳, 或用作購買競選文宣品。
五、重複動支。
個人之受款應有合理對價之勞務或服務,且應遵守利益衝突迴避原則。
第6條
學生議員計畫執行款,經財務委員 會審查通過後,執行以學生議員自行 墊付並申請秘書處核銷為原則;亦得於取得議長同意後,向秘書處預領款項。財務委員會審查通過之預算,得溯及核銷。
如果學生議員動支計畫執行款有違反第五條情事之虞,無論發生於審查通過前或通過後,秘書處應暫不予核銷,並報請財務委員會審查。財務委員會認確有違反第五條情事時,應決議命秘書處不予核銷;並得決議追繳學生議會已撥用之計畫執行款,並得報請大會移送紀律委員會。
財務委員會如果認為依學生自治內部手段難以貫徹追繳時,亦得報請大會通過後,由學生自治會以民事手段解決之。
申請人不服財務委員會命秘書處不予核銷或追繳之決定者,得以財務委員會為被告,訴請學生法院撤銷之。學生法院得準用行政訴訟法之規定,命秘書處參加訴訟。
第7條
以學生議員計畫執行款購置之非消耗品或財產,應由秘書處列入學生議會財產,並由執行人保管;執行人最遲應於學生議員當年度任期屆至之時,繳回秘書處。
以學生議員計畫執行款辦理活動,如果可能,其文宣應標明接受學生自治會費及(或)學生議會經費補助之意旨。
以學生議員計畫執行款,補助本校學生個人或團體購置物品,應要求受補助人,在可能期待的範圍內,標明該物品係受學生自治會費及(或)學生議會經費補助之意旨。
以學生議員計畫執行款,補助本校學生個人或團體辦理活動時,應要求受補助人,在可能期待的範圍內,準用第二項規定。
第8條
學生議會應於每學期末公告當學期學生議員計畫執行款支應狀況,應包含申請之學生議員、計畫名稱、流向。
第9條
修正本法第二條、第三條第三項、第五、六、七、九條規定,應有全體學生議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議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始得為之,且應於次屆實施。
第10條
本法自中華民國一一五年七月一日施行。
沿革
- 115年5月26日三峽校區學生議會第26屆第8次常會通過,8月27日公告(峽學字1150827001號),訂定全文共10條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