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峽校區新設聯合辦公空間設置特別條例
法規全稱:國立臺北大學學生自治會三峽校區新設聯合辦公空間設置特別條例
制定日期:2026年7月7日
全文
第1條
為因應國立臺北大學撥用本會圖書館B1F10及B1F14等空間充為學生自治會聯合辦公室用,為規範學生自治會聯合辦公室新設裝修硬性需求經費用支及來源,特制定本條例。
第2條
本條例所定新設裝修硬性需求之項目如下:
一、硬裝之裝潢。
二、必要動產之購置。
三、門禁設施之建置。
三峽校區學生議會、學生法院所分配空間內之所有動產之購置,應由其獨立編列預算,不得由本特別條例預算支應。
第3條
本條例所需經費上限為新臺幣二十萬元,得視情勢變化,編列特別預算;依本條例所編列之特別預算,其預算編製與執行準用國立臺北大學學生自治會預算暨決算法(以下簡稱預決算法)第十六條、第二十三條以外之規定。
前項所需經費來源,得移用前年度歲計賸餘或私益勸募支應。
第4條
依本特別條例編列用於硬裝裝潢費用之預算,其編製與執行不受預決算法第十八條限制。
第5條
三峽校區學生會應成立「新設聯合辦公空間規劃小組」,由會長召集並由下列人員組織之,專責新設辦公空間之空間規劃及裝修事務:
一、三峽校區學生會會長。
二、三峽校區學生會秘書長。
三、三峽校區學生議會議長。
四、三峽校區學生議會秘書長。
五、學生法院首席學生法官。
六、學生法院書記長。
第6條
本條例及其特別預算施行期間,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七月一日起至一百十五年九月一日止。
三峽校區學生會應於本條例生效後一個月內,將依本條例編列之特別預算案送交三峽校區學生議會審議。
本條例及其特別預算施行期間屆滿,得經三峽校區學生議會同意延長之。
沿革
- 115年6月30日三峽校區學生議會第26屆第9次常會通過,7月7日會長公布(峽學字1150707001號),制定全文共6條條文。
資料維護:
三峽校區學生會
資料更新:
2026-07-29
資料檢視:
2026-07-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