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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校區學生議員出席請假辦法

法規全稱:國立臺北⼤學臺北校區學生議員出席請假辦法

異動日期:2026年10月23日

第一條

本辦法依據「國立臺北大學學生議會組織辦法」第三條之二第二項第二款制定 之。

第二條

本辦法規範之會議如下:

一、學生議會大會及委員會之所有會議。

二、「國立臺北大學學生自治會各級會議學生代表推派辦法」第六條所列舉 之會議(下稱校級會議)。

三、學生自治總會總會代表會議

第三條

本法規範國立臺北大學學生議會之全體議員。 經議會大會決議借調至他單位並為停權者,應就其停權範圍內排除本法之適用。 依法受停權處分之議員準用前項之規定。

第四條

請假應踐行之程序如下:

一、請假應於規定期限內,以書面或電子方式向秘書處提出,載明會議名稱、日期、請假事由及相關證明文件;經秘書處確認後,始完成請假程序。

二、校級會議之請假,須完成其委託書面要式,始為完成,但該校級會議不 得委託時,不得請假。

第五條

因突發疾病、意外事故或其他不可歸責於請假人之事由,致無法於會議前完成請假程序者,得於會議結束後二日內補辦請假程序,並提出相關證明或說明。

第六條

稱缺席者,謂請假程序不合前二條者稱之。 議員委託他人出席會議者,視為缺席。 前項之委託人會議主席得命其離開議場或命其列席。

第七條

為促進學生自治透明化與監督機制,秘書處應於每次大會或各委員會會議結束並統整出席紀錄,於期末將全體議員之出席、遲到、早退及請假狀況,公告於學生議會官方網站。

第八條

學生議員於學期內無故缺席學生議會大會、委員會或其他依本辦法所定會議者,其處理如下:

一、無故缺席一次者,由秘書處予以書面通知。

二、無故缺席達二次者,得移送紀律委員會處理。

三、無故缺席達三次者,應移送紀律委員會處理;涉及議員解職者,應依相關法規所規定程序辦理。

四、依本辦法規定完成請假程序者,不列入無故缺席次數之計算。

五、無故缺席次數之計算,以學期為單位。

第九條

缺席學生議會大會及委員會各項會議達四次者,得不經紀律委員會之處分,依「國立臺北大學學生自治會組織章程」第五十九條,逕行解職並公告之。

第十條

依據本法而送交紀律委員會之議員得解職處分並公告之。 本法程序準用立法院紀律委員會組織章程規定辦理之。

第十一條

本法自公告日起施行,修正時亦同。

沿革

  1. 2022年10月10日臺北校區學生議會第6屆第3次臨時會訂定全文共11條
  2. 2026年10月09日第十屆臺北校區學生議會第3次臨時會通過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資料維護: 臺北校區學生議會
資料更新: 2026-08-05
資料檢視: 2026-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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