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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長制度與傳統

議長的歷史西敏宮;議會制度的發源地

議長(Speaker)制度與議會制度一樣起源於英國,已知第一位擔任此職位的人是1377年的托馬斯 · 亨格福德,不過最早的類似角色可以追溯到1258年,當時被稱為 'parlour' 或 'prolocutor' 。我國的立法院長亦被視為是國會議長的角色。

在西敏制和內閣制下,議長通常須保持政治中立,在擔任議長時脫離所屬黨派,確保能夠公正主持會議;在總統制下,議長擁有很大的政治權力和影響力,其政治權力可對總統構成政治制衡的作用。

議長的主要職權是主持會議議程、調解議員間糾紛及樹立議會權威並且對外代表整個議會。除非發生平票之僵局,否則議長一般不進行投票。


議長在臺北大學

臺北大學學生自治會在成立之初便設有議長一職,作為臺北大學學生議會之首長,在2022年版組織章程通過之後,臺北校區與三峽校區各有自己的學生議會亦各自有自己的議長,兩校區議長對等。在臺北大學,議長不單只是會議的主持者,通常其對學生權益的關注也不比其他成員少,歷年來的議長多也是學生權益的推動者,均在校園內有著活躍的表現。雖然議長有其議會上必須維持的中立性,但是,議長仍將像普通議員一樣代表其選區,處理該選區學生的問題。


議長的權力

議長擁有充分的權力,確保議員在大會中遵守議事規則。這包括:

  1. 所有人均需要在議長(主席)許可下方可發言,並且議長可以決定發言順序。
  2. 有違反議事規則或其他妨礙議場秩序之議員,議長可以禁止其發言。情節重大者,得交付紀律委員會懲戒。
  3. 議長可命令任何發言內容涉及學生法院尚在審理中案件之發言人終止發言。
  4. 如果議員使用了人身攻擊、羞辱性詞彙或其他針對他人之不理性言論,則應指示其撤回言論;否則議長可將其驅逐出議場。
  5. 當發生嚴重騷亂,命令議會暫停會議。
  6. 要求與會者保持安靜,以便其他人的聲音可以被聽到。